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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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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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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税种。
房产税是已征的单项税,主要对企业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征收,对个人住宅的房产税目前只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征收。
被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列入5年立法规划的是房地产税,目前土地出让、开发、交易环节都要缴纳各种税费,房地产税的出发点就是对现行税费体制中的一些税费项目所做的必要调整和整治,所以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税种,可能会把非交易环节的税种整合合并。《立法法》规定,新的税种必须全国人大来立法通过才能开征,所以目前房地产税法还在立法规划中,但初稿草案尚未出台。
我国房产税的征收早在1986年就已提出,其征收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适用于国内企业和个人房产,但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以上5种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省/市政府确定,可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16年6月28日,为明确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1)征收对象为企业拥有的,用于自用或出租等经营用途的房屋,《条例》规定的包括个人住宅在内的5种情况免征。此外,在2016年6月28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2)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北京的房产税早已开征,但只针对企业拥有的经营性房产。至于针对个人住宅的征收的房地产税,还需要等立法通过后逐步推进实施。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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