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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产权变更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是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使没有进行产权变更,也不能擅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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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产权变更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是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使没有进行产权变更,也不能擅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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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赠与合同。房产一经赠与,做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能撤销,所以赠与前一定要考虑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赠与给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面是想为孩子留下一份资产,作为以后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父母遇到债务、资金问题,不会因为受到牵连而查封,可以作为保留资本。但是赠与孩子,也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
1.离婚时,房产无法分割。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哪怕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夫妻也不能重新分割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尽管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不具备处置房产的权利,在其儿子年满18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该小孩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2.父母无法收回,也不能干涉。
子女成年后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处置自己名下房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子女是出售还是抵押,父母无权干预。
举个例子:
2006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7岁的儿子赵某名下。去年11月,大学毕业后急于创业的赵某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从银行贷款150万元。后赵某未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赵某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赵某的父亲提出,赵某并非实际的购房人,其未经父母同意即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银行与赵某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赵某发放了贷款,其与赵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父母的起诉。
二、赠与给配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婚内房产赠与,主要是通过房产证加名或者更名的方式实现。对于个人婚前全款所购房产,若遇离婚:
1)婚姻存续期间加了配偶名字:配偶有权分割房产。
解读:结婚后加上配偶姓名,是对自己房屋产权的处理行为,即将个人持有的房产变为共同持有,可以说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在离婚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变更为配偶名字:如明确表示赠与给个人,即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法分割。
解读:结婚后,房产证名字变更为配偶名字,本质上也是属于一种房产赠与,将自己的房产赠与配偶。在离婚时,该房产就变为个人财产,此时尽管是赠与方全款购买,但是因为更名时明确表明赠与给个人,赠与方无法分割房产。
三、房屋赠与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撤销赠与: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单方面的撤销权。
2.受赠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房产。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对受赠方保护: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旦完成产权转移,便不可以任意撤销。
2.下列情况不得随意撤销: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无法律认定的特殊情况无法撤销,所以房屋赠与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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